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思想政治、健康状况、病史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院校征兵工作站根据初步核查结果,通知应征公民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依法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预定征集对象,并通知本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