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