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并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出具兵役登记凭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