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团结之本,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