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