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自治州各项工作的主线,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政治基础,为加快推动延边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凝聚力量。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