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采集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