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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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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采集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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