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因采集野生植物、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