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工作的领导,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的林地范围、产业类型、发展规模和利用强度。

市园林绿化、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发展需求,完善配套基础设施、资金、用地、市场准入、社会参与等相关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