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财政补助、市场机制等方式,对开展公益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公益林资源总量、生态产品价值、碳汇量增长情况、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健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