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林木管护制度,明确林木管护主体责任,完善森林抚育、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木管护措施。

林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林木进行管护,确保管护效果。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主体。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林木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