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推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联动办理。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依法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