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采取下列措施,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一)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方案,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设备;(二)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三)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四)加强日常巡查,排查火灾隐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