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其中,1月15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可以结合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