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类别中增设仲裁秘书专业职称,促进仲裁秘书职业化、专业化。

在京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和职级晋升、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