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京仲裁机构应当制定符合国情、接轨国际的仲裁规则。

本市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制定专业领域仲裁规则,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提升仲裁专业化服务水平,打造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数字经济、绿色交易、文化、金融等领域的仲裁服务品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