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乡镇(街道)林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目标任务;
(二)开展巡林工作和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三)指导督促村(社区)林长、网格监管员、护林员履行职责;
(四)组织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五)督促落实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六)协调解决涉林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七)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