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村(社区)林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常态化开展巡山护林工作,监督护林员履职,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
(三)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引导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四)协调解决涉林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