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林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推进林长制实施,开展巡林工作;

(二)统筹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督促落实激励与考核问责机制;

(四)督促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五)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六)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