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林长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下级林长、副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林长制规定情形的,林长、副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

被约谈对象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