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林长、副林长、森林警长以及林长制成员单位、林长制工作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发生涉林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
(三)发生涉林群体聚集上访事件、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