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一)在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三)在实施林长制工作中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或者推广的;

(四)在深化林业改革发展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中成绩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