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担任社会监督员、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员,或者通过捐助捐赠、公益活动、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加强对林长制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