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林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本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由县(市、区)林长制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开。

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