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林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基层管护力量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基层监管员和护林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基层管护能力。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