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林长应当根据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需要,建立跨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协商处理跨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和涉林矛盾纠纷,协同推进森林资源一体化保护和科学有效利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