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林长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巡林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巡查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督促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