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林长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巡林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巡查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督促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