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林长每年应当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林长制实施以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林长会议由林长、副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副林长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级林长会议。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