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林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林长制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落实林长会议决策部署;

(三)向同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设立林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由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