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森林警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法治宣传,指导责任区域内民警开展治安巡护,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二)依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