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章 粮食应急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强粮油应急加工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配备应急加工设备,保障应急加工需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