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章 粮食应急第五十一条有效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