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防范预警和发现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