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物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需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