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调控第四十六条有效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二)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三)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四)组织投放储备粮食;(五)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六)其他必要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