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中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保护农民利益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