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制度,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防止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