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