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
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