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收购,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收购秩序,优化收购服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