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收购,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收购秩序,优化收购服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