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