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监督检查、质量检测、信息化系统建设与运行等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