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强化质量检验新技术应用,推进仓储科技创新,运用绿色智能储粮技术,降本增效,减少粮食储备损耗,提高政府粮食储备科学管理水平。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