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作业条件,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研发和使用符合本地粮食生产特点的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