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支持构建面向粮食生产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粮食生产现代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