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鼓励种业科技创新,支持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种质资源库、良种繁育基地和种子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差异化育种;扶持粮食作物良种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提升供种保障能力。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