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根据耕地、水源受污染情况,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