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按照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引导区内粮食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在完成粮食保供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广科学轮作、间作套种、种养结合等种植方式,提高粮食生产者收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