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灌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养护,统筹推进涝区治理、沟渠整治和坑塘水面保护利用,保护和完善灌溉排水体系,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