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灌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养护,统筹推进涝区治理、沟渠整治和坑塘水面保护利用,保护和完善灌溉排水体系,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