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为重点,坚持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分类、分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健全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